吉林长春去年6月发生的高空抛砖致死案,被告人周某已于昨天被执行死刑。公众愤怒于周某的罪行,也因周某“连续6天在那里作案”却未得到及时制止,而引发了一波思考。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致1死1伤。周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这是法律对其恶行做出的最强烈否定。
悲剧之所以发生,周某是“罪魁祸首”。如今他被执行死刑,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想法的人也被极大震慑,必然会有一些人因此放弃犯罪。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离公共安全又近了一步。
不过,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将公共安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不再有“周某”出现,而是需要通过各参与方的守土有责,实现一种理想状态,那就是:即便再有“周某”出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约束和及时制止。这是这一案件带来的惨痛教训。
根据判决,周某在6天时间内,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在被害人娄女士被砸中死亡之前,已有两人被砸到。公众的困惑在于:周某第一次往下扔东西,就应引起足够警觉;第一次砸到人,就该报警采取措施,比如暂停夜市。如果这些工作做了,娄女士的悲剧本可避免。
是没有人有约束、制止他的权限和职责吗?当然不是。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于防止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定义务。不知道什么原因,让相关部门“按兵不动”?在娄女士被砸中之前,周某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违法甚至犯罪。这种情况有没有人报警?这些问题涉及公民社会责任和执法机关责任,和公共安全密切有关,应该追问和查清。
追问这些问题的目的,并不在于追究谁的责任,而是想通过这样的追问,重申一个事实:公共安全和每个人休戚相关,而实现公共安全的“钥匙”,就在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手中。
(文丨李曙明 编辑丨赵静)